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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上半年桃園市政府補助客語薪傳師開班申請 自9月1日起收件至10月15日止

  • 發布單位:文教發展科
  • 聯絡人:邱湘芸
  • 聯絡人電話:03-4096682分機2010
  • 資料提供單位:客家事務局

  1. 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且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2. 補助類別及開班範圍:
    • 推廣類:以推廣客家語言文化為目的,開設之語言、歌謠、文學及戲劇等班別。
    • 認證類:以提升學員客語能力並通過客語認證為目的,開設之語言班別。
  3. 補助原則:同一申請者每年度至多補助8班,優先補助認證類開班計畫。
  4. 申請及開班期間:
    • 115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前申請者,開班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5. 請至桃園客語開班及認證獎勵平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逾二次者,本局得不予受理。應備文件可至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 。
  6. 學員人數:
    1. 每班須由申請者自行招募學員至少15人。但有下列情形,得調整為至少10人:
      • 依客家委員會最新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使用調查研究結果,客家人口比率未達50%之行政區。
      • 教授之腔調為大埔腔、饒平腔或詔安腔。
    2. 推廣類課程之同一學員至多參與同一班別二次。
  7. 開班場地:由申請者自行覓妥本市境內具充裕空間且符合消防及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
  8. 上課時數:每班以36小時為原則,每日上課以3小時為上限,內容規劃應以週期性頻率或帶狀性時段為原則。
  9. 鐘點費:推廣類班別以每小時700元為上限,認證類班別以每小時800元為上限。
  10. 申請者應填具附件七之切結書,若有符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規定者,請加填附件八。未提供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本局不予補助。相關文件可至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 。
  11. 學員名冊應於第三次上課日前,上傳本局指定平臺,且須確實填具學員姓名、身分證字號、年齡及性別等資料。
  12. 有關開班審查原則、計畫變更、經費核銷、輔導考核、注意事項等開班相關事宜請參閱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客語薪傳師開班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