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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發布施行

  • 發布單位:營運管理科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政府

法規名稱: 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33600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場地之費用: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主辦活動,免收附表所列費用。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活動,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或會辦簽准者,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場地使用費,其餘項目仍按附表所列金額收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協助推廣客家文化辦理活動申請使用,經本府客家事務局專案簽准者,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場地使用費及設備費,其餘項目仍按附表所列金額收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