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開放應用Q&A
檔案開放應用Q&A
發布單位:
秘書室
分 類:
檔案開放應用QA
發布日期:
110-03-23
詳細內容:
Q1:請問何謂檔案應用?
A:檔案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
Q2:請問客家局檔案應用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及地點?
A:
1.本局檔案閱覽室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2.地點: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本局2樓檔案室應用服務專區。
Q3: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A: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本局秘書室提出申請。
Q4: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方式為何?
A:應用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為之。
Q5: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A: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局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Q6: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A: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Q7: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用是否需要收費?
A: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Q8:那些檔案可供申請應用?
A:本局依檔案法規定典藏之檔案。
Q9:如何得知各機關典藏檔案相關目錄?
A: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Q10:哪些人可申請檔案應用?
A:一般民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得依本所檔案應用開放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應用本所檔案資料。
Q11:申請應用檔案有無年齡限制?
A:申請應用檔案之年齡下限,實係未成年人得否申請應用之問題,因其涉及行為能力、權利行使等事項,因檔案法未有明文,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民法相關規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為下限。
Q12:申請檔案應用應備妥證明文件為何?
A:
1.申請人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則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2.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Q13: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得拒絕提供申請應用之情形?
A: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14:核准應用之檔案如有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採「分離原則」如下: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3.受理單位應將部分抽離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Q15:答復民眾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為何?
A:依檔案法規定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Q16:所稱閱覽、抄錄等使用檔案時間是否包含複製、影印或列印等時間?
A:閱覽抄錄之時間點起算應以檔案交付申請者至檔案交還本局陪同人員為止。
A:檔案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
Q2:請問客家局檔案應用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及地點?
A:
1.本局檔案閱覽室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2.地點: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本局2樓檔案室應用服務專區。
Q3: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A: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本局秘書室提出申請。
Q4: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方式為何?
A:應用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為之。
Q5: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A: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局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Q6: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A: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Q7: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用是否需要收費?
A: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Q8:那些檔案可供申請應用?
A:本局依檔案法規定典藏之檔案。
Q9:如何得知各機關典藏檔案相關目錄?
A: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Q10:哪些人可申請檔案應用?
A:一般民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得依本所檔案應用開放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應用本所檔案資料。
Q11:申請應用檔案有無年齡限制?
A:申請應用檔案之年齡下限,實係未成年人得否申請應用之問題,因其涉及行為能力、權利行使等事項,因檔案法未有明文,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民法相關規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為下限。
Q12:申請檔案應用應備妥證明文件為何?
A:
1.申請人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則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2.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Q13: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得拒絕提供申請應用之情形?
A: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14:核准應用之檔案如有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採「分離原則」如下: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3.受理單位應將部分抽離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Q15:答復民眾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為何?
A:依檔案法規定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Q16:所稱閱覽、抄錄等使用檔案時間是否包含複製、影印或列印等時間?
A:閱覽抄錄之時間點起算應以檔案交付申請者至檔案交還本局陪同人員為止。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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