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志工隊章程
104年10月1日修訂
108年9月17日修訂
110年12月24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配合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客家事務局)推展各項藝文活動,提升服務品質,鼓勵市民參與文化活動,並強化志願服務成效,增進客家事務局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隊員情感,特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隊隊員係指經客家事務局召募、培訓、考核通過之志願服務人員,完成志願服務法令規定相關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者。
第 三 條 本隊隊址設於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本隊服務範圍為客家事務局所屬園區館舍。
第二章 志工召募
第 四 條 本隊召募新進隊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象: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具愛心、耐心,對客家文化具興趣,不分性別。
二、方式:由客家事務局授權志工隊辦理或統籌、協同辦理。
三、面談:
(一)由總隊長及各該園區館舍中隊長等幹部與報名者進行面試,客家事務局並派員參與,共同決定錄取人員。
(二)面試內容包括:應徵者基本資料、報名動機、興趣、專長、對志願服務工作瞭解與期望、表達能力、態度、曾參與服務性社團或社會服務經驗、希望參與之志願服務項目等。
第三章 教育訓練
第 五 條 本隊教育訓練如下:
一、基礎訓練:成為正式志工前,需完成法定基礎訓練課程。
二、特殊訓練:成為正式志工前,需全程參與客家事務局所擬定之教育訓練。
三、在職訓練:透過不同訓練課程,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加強志工專業知能及服務能力。
四、工作研討:分享服務經驗,強化服務技巧,並藉此增進問題處理能力。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 六 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如下:
一、服勤期間由客家事務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二、志工考核績優或有特殊事蹟者,由客家事務局薦送有關機關、機構參加研習或得優先參加各項活動。
三、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客家事務局得擇期表揚和獎勵,或報請市政府敘獎並推薦有關機構、團體予以表揚。
第 七 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如下:
一、應遵守客家事務局之各項規定,盡忠職守。
二、每年至少服務一百零八小時。
三、服勤時,應準時到勤,嚴守崗位,避免遲到早退。
四、無法服勤時,應辦理請假並自行協請其他隊員代理,若無代理人時應先行知會中隊長或小組長協調安排。
五、出席本隊會議及教育訓練之義務。
第五章 組織及職責
第 八 條 本隊受客家事務局之指導與監督。
第 九 條 本隊置總隊長一人,綜理全隊事務,規劃志工隊各式研習及活動,督導所屬隊員,並作為隊員與客家事務局間溝通、協調、聯繫之管道。
第 十 條 為輔助本隊總隊長辦理各中隊行政庶務統整與執行等工作,由總隊長從各中隊指派其中一中隊擔任行政庶務組,由其中隊長擔任行政庶務組組長。
第 十一 條 本局所屬園區館舍,分別設置志工中隊,各置中隊長一人,辦理各園區館舍志工中隊事務,受本局與本隊總隊長協調指揮及監督。
第 十二 條 為發揮分工合作功能,各園區館舍志工中隊可因地制宜設置各功能小組,功能小組各置小組長一人,受志工中隊長指揮、監督。
第 十三 條 本隊總隊長任用資格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各界推薦之社會賢達,經本局核定後擔任。
二、總隊長每年12月辦理推薦與核定,任期為1年;任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得連任1次。
第 十四 條 各志工中隊中隊長任用資格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需正常服勤滿二年以上,每年至少服勤滿一百零八小時,並經當年度該園區館舍志工中隊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隊員連署推薦參選(成立未滿二年之志工小隊不受前述限制)。
二、中隊長由該園區館舍隊員選舉產生,每年12月辦理中隊長選舉,採多數決制,任期為1年,得連選連任一次;任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若無人員參選者,得逕由本局指派任用。
第 十五 條 各園區館舍志工中隊小組長由各該園區館舍中隊長指派並公布之。
第 十六 條 本隊各中隊各置督導員一人,由客家事務局派員兼任,綜理各中隊全盤督導事宜。
第六章 志工會議
第 十七 條 本隊每年舉行各中隊業務協調聯繫會報至少一次,由客家事務局召集之。
第 十八 條 本隊每半年由總隊長召集幹部會議,必要時並得視需要舉辦臨時會議,參與人員包括行政組組長、各園區館舍志工中隊長及小組長,必要時總隊長得邀請客家事務局或相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十九 條 本隊每半年舉行例會(隊員大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視需要舉辦臨時會議,由志工隊總隊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客家事務局或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章 請假、考核與離隊
第 二十 條 志工隊隊員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假應事先以傳真或電話辦理請假手續,自行協請其他隊員代理,並知會中隊長或小組長。
二、請假超過1個月以上者視為長假,請檢附相關證明暫停服勤。
三、未辦理請假手續連續達3個月以上而無服勤時數者,視同自動離隊。
四、志工本人不克服勤時,不得請朋友或家人代為服勤。
第二十一條 志工隊隊員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核內容:
(一)採責任制,客家事務局提供可服勤之園區館舍及時段,隊員認領後應落實服勤並遵守請假規定,未遵守者列入缺勤考核。
(二)訓練進修:須參與達年度開課總次數之三分之二。
(三) 參與例會(隊員大會)次數:須達年度開會總次數之二分之一。
(四) 幹部參與幹部會議之次數:須達年度開會總次數之二分之一。
二、考核項目:
(一)值勤紀錄:出勤狀況及值勤時數。
(二)工作能力:服勤成效、品質。
(三)服務態度:團隊向心認同及民眾滿意情形。
(四)品德操守:志工個人行為舉止表現。
三、考核方式:
(一)年度考核:各中隊彙整隊員全年值勤紀錄及其他相關差勤紀錄資料,提送志工隊幹部會議進行考核,並作為續聘或獎勵之依據。
(二)志工平時服務有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時,由中隊隊長提報客家事務局,並由客家事務局召開志工隊幹部會議聽取志工隊說明並作出決議。
第二十二條 除主動提出離隊者外,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告,倘仍未改善者,移送幹部會議進行決議後通知辦理離隊。情節重大者,除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外,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客家事務局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二、不服從客家事務局督導員、隊長或志工幹部指揮監督,舉止態度粗暴者。
三、各考核情形經移送志工隊幹部會議進行討論後決議通知不續聘或離隊者。
四、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五、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核可停止服務資格者。
第八章 表 揚
第二十三條 於年度結束後,凡無無故缺勤紀錄且符合本案章程相關規定者,可列為下列各項表揚之徵選對象。
一、市長獎:全年服勤時數滿三百小時者。
二、局長獎:全年服勤時數滿二百小時者。
三、特殊獎:對客家事務局或志工隊有特殊奉獻事蹟者,本局得辦理獎勵。
四、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依志願服務法獎勵規定申請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隊隊員(含幹部)均屬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客家事務局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發布施行該年度,有關總隊長、中隊長、行政組組長等幹部推選與任期起始時間,不受1月1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