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12-05-31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志工隊章程
104年10月1日修訂
108年9月17日修訂
110年12月24日修訂
112年5月17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配合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推展各項藝文活動,提升服務品質,鼓勵市民參與文化活動,並強化志願服務成效,增進客家事務局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隊員情感,特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隊隊員係指經客家事務局召募、培訓、考核通過之志願服務人員,完成志願服務法令規定相關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者。
第 三 條 本隊隊址設於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本隊服務範圍為客家事務局所屬園區館舍。


第二章 志工招募
第 四 條 本局得依年度經費及業務需求不定期辦理志工招募:
一、對象:以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對客家文化感興趣,並對群眾服務熱心積極,協助本局宣傳推廣客家文化、解說相關事宜,且須能嚴守值勤時間及園區相關規定者。
二、方式:
(一)報名:由本局網站及其他宣傳方式公告志工徵選簡章。
(二)審查:依據報名人員之基本資料予以審核、通知面談,審查委員由本局指派及志工隊長等擔任。
(三)訓練:通過甄選之志工,須完成本局規劃之志工基礎訓練課程、特殊訓練課程,進入實習志工階段。
(四)實習:招募志工完成訓練課程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實習,實習時數需達20小時,並經本局審核通過,始授予志工服務證,成為本局志工。無正當理由無法配合或完成實習者,視同未通過志工甄選。實習期間取得之實習時數不計入服勤時數。

第三章 教育訓練
第 五 條 本局教育訓練如下:
一、基礎訓練:成為正式志工前,須完成法定基礎訓練課程6小時(本局採線上學習方式,至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學習網」進行網路教學);已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得免參加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由本局依實際服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或本局同仁擔任講師,須滿6小時,完訓者發給結業證明。
三、在職訓練:由本局視預算及需求辦理,原則年度應完成6小時以上,完訓者發給學習時數證明。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 六 條 本局志工之權利如下:
一、服勤時數及津貼計算標準:
(一)全天班:服勤時數8小時,服勤津貼(交通費及餐費)新臺幣300元。
(二)半天班:服勤時數4小時,服勤津貼(交通費及餐費)新臺幣150元。
(三)導覽班:服勤時數2小時,服勤津貼(交通費及餐費)新臺幣250元。
(四)行政庶務時數:各志工分隊每月核給行政庶務時數24小時,由隊長統籌分配,隊長每月分配上限10小時,組長每月分配上限8小時。
二、服勤期間由本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
三、本局得視年度經費預算以及志工服務績效,提供志工值勤服裝、各項慰勞品或文宣物品。
四、本局對於參與服務績效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由本局簽准後,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志工本人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六、得參加本局主辦之員工訓練課程。
七、志工考核績優或有特殊事蹟者,由本局薦送有關機關、機構參加研習或得優先參加各項活動。
八、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客家事務局得擇期表揚和獎勵,或報請市政府敘獎並推薦有關機構、團體予以表揚。
第 七 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如下:
一、服勤時間:
(一)每年至少服務108小時。
(二)各館為週二至週日9時至17時,另視國定假日或政府公告之需求調整開閉館,志工得配合安排服勤。
(三)全天班之服勤時間為9時至17時。
(四)半天班:
1.上午班之服勤時間為9時至13時。
2.下午班之服勤時間為13時至17時。
二、服勤規定:
(一)志工於服務時間前10分鐘需至指定地點簽到,並參閱工作指派或本館之臨時指派業務;執勤結束時並簽退。
(二)服勤時數以刷卡為主,簽到為輔,漏簽、代簽或簽到不完整者,概不列入計算。
(三)不遲到,不早退;當日服勤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以上者,當日服勤時數予以減半計算。
(四)服務時,應穿著本館指定之服裝並配帶本館識別證,隨時面帶微笑,保持親切之服務態度,並不吸煙,不喝酒,不嚼檳榔。
(五)「中午值班用餐注意事項」由本局另訂之。

第五章 組織及職責
第 八 條 本隊受客家事務局之指導與監督。
第 九 條 本隊由本局局長召集,置總隊長一人,綜理全隊事務,規劃志工隊各式研習及活動,督導所屬各分隊,並作為各分隊與客家事務局間溝通、協調、聯繫之管道。

第 十 條 本隊總隊長任用資格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局長遴聘。
二、總隊長於12月辦理推薦與核定,任期為2年;任期自1月1日起至隔年12月31日止。
第 十一 條 本局所屬園區館舍,分別設置志工分隊,各置隊長一人,辦理各志工分隊事務,受本局與本隊總隊長協調指揮及監督。
第 十二 條 各志工分隊隊長任用資格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需正常服勤滿二年以上,每年至少服勤滿一百零八小時,並經當年度該志工分隊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隊員連署推薦參選(成立未滿二年之志工分隊不受前述限制)。
二、隊長由該志工分隊隊員選舉產生,於11月辦理隊長選舉,採多數決制,任期為2年,得連選連任2次;任期自1月1日起至隔年12月31日止。
三、若無人員參選者,得逕由本局指派任用。
第 十三 條 為發揮分工合作功能,各志工隊以建立行政服務組及導覽解說組為原則,並可依各志工隊實際需求報本局同意後設置其他功能小組。功能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志工分隊隊長指派並受其指揮、監督,職掌如下:
一、行政服務組:
(一)資訊服務:回答民眾的各類詢問,現場資訊提供等。
(二)各類宣傳資料提供(包括:館舍簡介、展覽摺頁、活動資料及簡章等,除供遊客索取外,服務台人員亦須瞭解訊息內容) 。
(三)遺失物洽詢。
(四)臨時事件應變、處理與聯絡。
(五)支援各展場服務輪值:展場之現場遊客秩序、安全維護。
(六)協助各項教育活動推廣。
(七)志工行政:志工之每月排班、請假之人力調派及聯絡、服勤資料建檔、活動暨資料建檔、會議紀錄或志工相關物品寄發、及其他志工管理行政業務。
(八)志工分隊行政支援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二、導覽解說組:
(一)導覽志工之名單建立。
(二)預約導覽之志工排班及人力調派。
(三)導覽解說服務:帶隊解說、定點解說。
(四)支援「行政服務組」服勤。
(五)支援相關活動解說。
第 十四 條 各志工分隊各置督導員一人,由客家事務局派員兼任,綜理各志工分隊全盤督導事宜。

第六章 志工會議
第 十五 條 本隊每年辦理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一次,必要時並得視需要舉辦臨時會議,由客家事務局召集之,並依開會時間計算服勤時數。
第 十六 條 本隊每半年由總隊長召集幹部會議,必要時得舉辦臨時會議,參與人員包括各志工分隊隊長及組長,必要時總隊長得邀請客家事務局或相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十七 條 本局每年應召開志工表揚大會,表揚或獎勵年度績優志工。

第七章 排班及請假
第 十八 條 志工排班規定:
一、行政服務組應於每月20日前將下個月之排班表交予隊長或專管人員,每次排班最低以4小時為基礎單位;各館將於每月25日公佈次月之排班表,排班表以各館每月25日公佈作為次月服勤之準則。惟臨時支援人力則不在此限。
二、志工支援本局主動派遣之任務時始得列入服勤之紀錄,餘均不列入。
第 十九 條 志工請假規定:
一、已排班之志工因個人因素無法執勤,需檢附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最遲於2天前以電子通訊、電話或傳真通知隊長、組長或志工督導員,並自行協請其他隊員代理或由本局調查代班意願進行抽籤,全年請假次數將做為年度考核依據,緊急事故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除外。
二、志工本人不克服勤時,不得請朋友或家人代為服勤。

第八章 考核
第 二十 條 志工隊隊員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核內容:原則每年度進行1次,由各分隊彙集隊內志工服勤及與會狀況資料,交付志工督導員進行統計,納入志工考核之依據。
二、考核項目:
(一)出勤狀況
(二)服務表現
(三)團隊精神
(四)加分項目
三、必要時得就特殊情形辦理個案考核。
四、考核委員之組成、考核項目之配分及其他相關作業由本局另定之。

第九章 資格保留、離隊及復勤
第二十一條 志工離隊及資格保留:
一、志工未排班及連續請假4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者,屬暫停值勤,應繕具申請單,並繳回志工證。
二、未辦理請假手續連續達4個月以上而無服勤時數者,視同離隊,其志工資格不得保留。
三、自願離隊之志工,應於離隊前繕具申請單,並繳回志工證,其志工資格得經本局同意保留3年,期間不得享有相關志工權利。
四、離隊時間達3年以上者,須重新報名招募。
第二十二條 暫停值勤或保有資格之離隊志工,得繕具申請單向本局提出復勤申請。
第二十三條 除主動提出離隊者外,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告,倘仍未改善者,移送幹部會議進行決議後通知辦理離隊。情節重大者,除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外,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客家事務局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二、不服從客家事務局督導員、隊長或志工幹部指揮監督,舉止態度粗暴者。
三、各考核情形經移送志工隊幹部會議進行討論後決議通知不續聘或離隊者。
四、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五、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核可停止服務資格者。

第十章 表揚
第二十四條 於年度結束後,凡未有無故缺勤紀錄且符合本案章程相關規定者,可列為下列各項表揚之徵選對象。
一、市長獎:全年服勤時數滿三百小時者。
二、局長獎:全年服勤時數滿二百小時者。
三、績優幹部獎:擔任各分隊隊長及組長,具有領導及凝聚志工向心力者。
四、特殊獎:服務滿5年、10年、15年及20年之志工,及對客家事務局或志工隊有特殊奉獻事蹟者,本局得辦理獎勵。
五、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依志願服務法獎勵規定申請獎勵。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隊隊員(含幹部)均屬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局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