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一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法規名稱 第二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法規名稱 第三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一、綜合規劃科: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基礎資料之建置、學術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之管制、客家事務資料調查、蒐集及出版、活絡客家社團、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客家跨域會議及交流平台、客家重大政策之整合行銷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語言及藝文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客家文化教材之編纂修訂、客家語言之推廣及人才之培育、客家傳統民俗禮儀、技藝之研究與傳承、客家藝術文化活動之執行推廣等事項。 三、營運管理科:客家館舍園區營運發展政策之規劃、場地管理租借及導覽、志工招募管理、館舍文物之典藏、館舍之展示(演)活化推廣、加強館際之合作交流等事項。 四、產業設施科:客家產業政策規劃、資料之蒐集與推動、產業人才之培訓、客家生活環境之調查、研究、修繕、維護與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館舍設施之修繕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物品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公共事務推動、研考業務、府會聯繫、輿情蒐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法規名稱 第四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法規名稱 第五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法規名稱 第六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法規名稱 第六條之一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法規名稱 第七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法規名稱 第八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法規名稱 第九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
法規名稱 第十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
法規名稱 第十一條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佈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