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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秘書室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申請檔案應用流程

1. 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申請書,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者,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

2. 受理單位應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3. 受理單位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先予審查,擬具審核通知書併同申請審核表,必要時簽會檔案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如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應先予註記後,陳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4. 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審核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1)提供應用申請者,應敘明應用方式、時間、地點、聯絡人員及電話、檔案應用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2)暫無法提供使用者,應載明無法提供原因及法令依據。

5.各機關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6.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地點,出示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承辦人員陪同應用檔案。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各機關得拒絕提供應用。 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後,申請人核對擬應用檔案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內簽名。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7.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應用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輔佐人以一人為限。應用檔案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8.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應用完畢後,應將檔案歸還受理單位並經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