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所屬館舍志工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桃客營字第1140005897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凝聚所屬館舍志工隊志工之情感與團隊共識,促進志願服務績效,提升服務品質,以積極推展各項藝
文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三、志工身分:
(一)志工招募由本局所屬各館舍依館務需求不定期招募,經書面審查及面試合格者。
(二)依志願服務相關規定完成基礎訓練(六小時)與本局各館舍舉辦之特殊訓練(六小時)者,取得實習志工資格。
(三)實習志工於三個月內累積實習時數至少二十小時,經本局審核通過者,取得正式志工資格。
(四)正式志工應填寫領取物品表(附件一)由本局發給服勤制服、志工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各館舍志工隊均受本局之指導與監督,本局得指派人員擔任志工督導員,負責處理志工業務、參與志工會議及志工評核作業。
五、志工服勤地點為其所屬志工隊所在之館舍,同一志工僅能擔任單一館舍志工。
六、服勤項目與時數認定:
(一)館舍值勤:
1、服務項目:引導諮詢、簡易導覽解說、秩序維護、展覽活動推廣、突發事件協助處理等。
2、上午班:九時至十三時,服勤時數計四小時。
3、下午班:十三時至十七時,服勤時數計四小時。
4、服勤時段依實際刷到及刷退時間計算,不得事後補簽到及簽退。
(二)特別服勤:
1、團體預約導覽,服勤時數每次計二小時。
2、志工隊幹部(含隊長、組長)有協助隊務者,服勤時數每人每月至多核予十小時(附件二)。
3、其他經本局認定為館舍值勤以外之服勤內容。
4、特別服勤時數經本局認定具事實者,每次依實際情形計算。
七、為處理各館舍志工隊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各設置幹部若干人,其名稱與職掌如下:
(一)隊長:一名,承本局交付之任務,對外代表志工隊,對內綜理隊務,協調溝通志工隊與本局間各項事務。
(二)組長:設置行政服務組,設組長一名,負責各組業務暨活動、聯繫交流,執行本局與志工隊長分派之任務;如志工隊人數每超過三十人以
上,得增設其他功能性組長一名。
八、志工隊長由各館舍全體志工隊員共同票選,凡於本局所屬館舍同一志工隊服務滿二年,熟稔隊務運作者,可自行登記參選;無人參選時,得
由本局指派志工擔任或由本局派員兼任。
(一) 志工隊長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二)志工組長由隊長遴選。
(三)上述志工幹部名單經本局聘任公告後始生效。
(四)志工隊長選舉日期時間及辦理方式,由本局訂定選舉原則(附件三)。
(五)擔任隊長後因身心狀況、年度評核成績未達80分或其他因素,經本局評估不適任者,得解除其隊長職務,由本局指派代理隊長至該任期結
束。
九、志工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依據服勤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服務。
(三)服勤期間以每次服勤時數加計因公外出及直接往返家及工作處所之通勤所需之交通時間,由本局辦理志工及實習志工意外團體傷害保險。
(四)服勤補助:
1、每次往返出勤,本局得補助交通費新臺幣五十元。
2、每次連續服勤達四小時,本局得補助誤餐費新臺幣一百元。
3、每次提供團體預約導覽以服勤二小時計,本局得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4、實習志工於實習期間僅予實習時數認定及享有志工意外團體傷害保險保障,不計領交通費、誤餐費及服勤時數。
(五)服勤期間符合下列條件者,由本局核發及申請相關證明: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或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要,得向本局申請發
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時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查後核發該證明。
2、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上
傳至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經本局審核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十、志工義務: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局志工管理及館舍相關規定。
(三)志工服勤時,應穿著本局規定之服裝,佩戴志工識別證,準時到勤,嚴守崗位,勿遲到早退。
(四)各館舍志工隊志工全年服勤時數應至少達九十六小時,始得保留志工資格。如受疫情或政策等因素影響服勤時數者,不在此限。
(五)志工應參與全年在職訓練至少達三小時。
十一、排班規則:
(一)各志工隊每月採公開及分階段認班制,每月二十八日前,將次月班表交予志工督導員。
(二)志工認班以每班四小時計算,排定後如因故須換班或請假,請依規定辦理。
十二、請假規定:
(一)志工服勤時段排定後,如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通知志工隊幹部或於公務群組協調調班或自覓其他志工代理,不得請志工以外人員代班。
(二)志工因緊急突發狀況未能事先請假,應儘速通知志工隊幹部。
(三)志工因特殊原因需申請暫停服勤者,應以書面提出申請(附件四),全年度原則以三個月為限,其志工資格保留時數依請假期間按比例折
減;倘情況特殊,另報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四)暫停服勤事由消滅,應以書面再申請恢復服勤(附件四),服勤時數自本局核准日起計算。
(五)無故未請假缺勤者,列入年度志工評核參考。
(六)年度內超過三個月未依規定辦理手續且無服勤事實者,視為退隊,本局不予保留資格。
(七)本人已無意願擔任志工者,應填寫離/退隊聲明書(附件五),本局不予保留資格。
十三、志工會議:
(一)志工例會:由各館舍志工隊長召集主持,每季召開一次,討論工作報告、宣導志工應配合事項、辦理在職訓練及心得分享,本局並得派員
出席。
(二)聯繫會報:由本局召集所屬館舍志工隊全體志工,每年召開一次,辦理本局政策業務宣導、在職訓練、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臨時會議:各館舍志工隊因隊務需要且經三分之一以上隊員連署,報本局同意後,得由隊長召開,每年至多一次。本局如有需要加開者,
不在此限。
十四、志工評核:
為瞭解各館舍志工隊之志工服務成效,本局依志工評核作業程序(附件六)實施評核。全年四季評核結果之平均分數至少達七十分之志工(志
工隊長平均分數至少達八十分),始獲獎勵基本資格。
十五、志工獎勵:
(一)服勤期間符合相關獎項資格者,由本局報請市政府或推薦有關機構團體予以表揚。
1、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依當年度公告報獎資格,由本局提報對應獎項之志工名單。
2、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依當年度公告報獎資格,由本局提報對應獎項之志工名單。
(二)志工年度評核成績至少達七十分(志工隊長年度評核成績至少達八十分)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由本局提供相關獎勵措施及擇期表揚。
1、一般獎勵:
年度服勤時數至少達一百零八小時且完成至少三小時在職訓練,由本局頒發感謝狀,並得參加本局辦理之志工年度聯繫餐會及參訪觀
摩活動。
2、特別獎勵:
年度服勤時數至少達一百零八小時,且完成至少三小時在職訓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由本局授予特別獎勵如下:
(1)熱心服務獎:年度服勤時數至少達二百小時者,頒發獎狀。
(2)勤奮不懈獎:年度服勤時數至少達三百小時者,頒發獎狀。
(3)五年有成獎:於同一館舍連續服勤滿五年(未離/退隊)且服勤時數累計至少達一千小時者,頒發獎狀及等值獎勵金五百元。
(4)十年有成獎:於同一館舍連續服勤滿十年(未離/退隊)且服勤時數累計至少達二千小時者,頒發獎狀及等值獎勵金一千元。
(5)十五年有成獎:於同一館舍連續服勤滿十五年(未離/退隊)且服勤時數累計至少達三千小時者,頒發獎狀及等值獎勵金一千五元。
(6)二十年有成獎:於同一館舍連續服勤滿二十年(未離/退隊)且服勤時數累計至少達四千小時者,頒發獎狀及等值獎勵金二千元。
五年有成獎、十年有成獎、十五年有成獎及二十年有成獎之計算時間自114年度起算。同一年度同一志工僅得申請其中一個獎項,且獲頒
該獎項後,不得再重複申請同一獎項;申請獲較高年限獎項後,不得再申請較低年限獎項。
十六、退場機制: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局評估後予以退隊處分,解除其擔任本局所屬館舍志工資格,並填寫離/退隊聲明書(附件五)。
(一)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年度累計達六次者。
(二)未依規定申請暫停服勤達三個月者或申請暫停服勤逾三個月且未辦理恢復服勤程序者;倘情況特殊,另報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年度服勤時數未達九十六小時者。
(四)違反志工倫理及公序良俗,情節嚴重或經法院宣判自由刑定讞者。
(五)意圖不當收受或索取費用者。
(六)不當佔有、轉讓或販賣公有財產者。
(七)假借服勤之便,從事推銷營利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八)於服勤期間怠忽職守、言行不當,有損館舍公共服務品質者。
(九)因身心狀況、年度評核成績未達七十分或其他因素,經評估不適任者。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局保有解釋權利,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